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停車位租賃契約書範本

停 車 位 租 賃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停車位租賃事件,雙方訂立本租賃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
甲方同意將所有座落於臺北市XXXX路X段XXX號XXXX社區地下第_層平面停車位,編號:第7號車位出租予乙方。
租賃車位之附屬物件計有:
停車場出入搖控器1個  社區門禁卡1
停車場出入搖控器或社區門禁卡若有遺失或毀損,乙方應照價賠償。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 104 1 1 日起至104 630日止,計 半 年。
第三條:租金與押金
押金為新台幣3,000元整,於簽約時付訖。每月租金為新台幣3,000元整,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以轉帳方式轉入甲方指定之郵局
戶名:XXXXXX,帳號:
XXXXXX-XXXXXX之帳戶。
第四條:使用停車位之限制
本停車位僅供乙方使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將停車位轉租、出借或以其他變相方法改由他人使用,或將承租權轉讓於他人。如有違反,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終止租約,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本停車位外,並應遵守亞瑟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及配合停車位維護保養廠商之維修保養作業規定。如有違反,造成停車位之損壞,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終止租約,乙方不得異議。
第五條:停車位不得供非法使用
停車位不得存放易燃物等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若有違反,致影響公共安全或釀成災害者,悉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請求返還停車位,乙方不得異議。
第六條:危險負擔
本件停車位自甲方交付乙方停車場出入搖控器及社區門禁卡時起,視為甲方已將停車位交付乙方使用,停車位之利益及危險,均由乙方承受負擔。
第七條:租賃期滿
本契約租期屆滿時,除甲、乙雙方另有續租之合意,應另訂新約外,乙方應即將停車位交還,不得藉詞佔用或向甲方請求其他任何名目費用。
甲方如無意續租給乙方,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向乙方告知,如違反此規定,甲方須賠償三千元給乙方。乙方如無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甲方告知,如違反此規定,甲方得以沒收押金三千元。
第八條:違約處罰
乙方於終止契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未即時將停車位及停車場出入搖控器交還甲方或藉詞推諉避不交還時,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按月租金新台幣3,000元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返還之日為止(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乙方違反使用租賃物之限制,任何約定,或延遲交付租金,或有其它違約情事時皆視同乙方違約,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沒收押金。
乙方若有違反本契約之情事,致甲方權益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並應支付因涉訟所生之裁判費、律師費(稅捐機關核定之最低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費用。
契約分存
上開條款均經立契約書人甲、乙雙方同意,絕無反悔,恐口無憑,爰各立契約書人於細閱前揭各條款無誤後,特此簽章,以示共同遵守。
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分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本契約書如擬增刪修訂契約條款,應由雙方同時提出所執契約書,分於各該契約書為增刪修訂後,於增刪修訂處共同簽名或用印,並記明年、月、日。
立契約書人
甲方(出租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備註事項:
甲方於  XX年XX月XX日收受乙方交付之停車位押金  3000元整(含管理費)無誤。
甲方簽名:
乙方於         日收受甲方交付之停車場出入搖控器、社區門禁卡各1只無誤。
乙方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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